关于评选2018年度民办教育办学先进单位、优秀校长(园长)、优秀教师的通知

2018-10-18 09:57:22 郑东新区智慧教育云服务平台 有次阅读

各民办小学、幼儿园,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肯定民办教育为我区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树立我区民办教育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杰出典范,推动我区民办教育向特色化、品牌化方向发展,依据省、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民办教育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决定开展民办教育办学先进单位、优秀校长(园长)、优秀教师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二、奖励类别

民办教育办学先进单位

民办教育优秀校长(园长)

民办教育优秀教师

三、评选条件

(一)基本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3.《河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教政法〔2013〕387号);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6号);

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郑政民〔2011〕83号);

6.《郑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郑教民〔2012〕72号);

7.《郑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扶持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通知》(郑教民〔2013〕25号)。

(二)基本条件

1.民办教育办学先进单位的申报条件

(1)本层次办学需满4年以上,且近三年年检合格。

(2)民办小学:征地建校优先参评,租赁办学的租赁期限须在10年以上(申报时,须附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民办小学在校在籍人数在800以上;

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数在300以上;

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年培训人次在3000以上。

(3)基本评比细则(见附件4)

(4)有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一是在近两年发生重大负面报道、信访事件、责任事故的学校;

二是产权不明晰、学校资产不在学校法人名下、不具有独立法人、私自变更办学地址、实际办学内容与办学许可证登记内容不相符、存在“校中校”等情况的学校。

2.民办教育优秀校长(园长)的申报条件

(1)民办教育优秀校长(园长)须从学校 ( 幼儿园 ) 的举办者、出资人、学校校长(园长)等有关人员中推荐。(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须持有市教育局组织的任职资格证和提高培训证);

(2)在学校(幼儿园)工作4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且无责任事故和无违纪事件发生。

3.民办教育优秀教师的申报条件

(1)在学校连续任教4年以上(含4年),具有教师资格证,教学成绩突出,具有良好师德,且无违法乱纪行为;

(2)与校(园)方签订有正规的聘用合同。

四、表彰名额

(一)民办教育办学先进单位1所。各单位要按照办学类型及办学实力酌情申报。

(二)民办教育优秀校长(园长)3名。每个单位只能申报1名。

(三)民办教育优秀教师30名。各民办学校专职教师在50人以上的,可推荐2名;专职教师在50人以下的,只能推荐1名(申报时,必须附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评选时间

2018年11月

六、评选方法

(一)民办教育先进单位、优秀校长(园长)、优秀教师的评选表彰工作,按照“自评—申报—检查评比—研究审核”的步骤进行。

(二)各单位首先进行自评,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申报。

七、材料上报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先进单位:含申报表(见附件1)和办学经验材料各一份;

  2.民办教育优秀校长(园长)、优秀教师:含申报表(见附件2和附件3)和个人事迹材料各一份(附教师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对推荐的材料严格审核,加盖公章后进行上报,申报材料务必于10月30 日前报送郑东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东龙大厦816室)。

2.近五年内获得区级、市级以上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不再参评。

3.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推荐工作,凡在申报评比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发现,取消三年参评资格。

联系人:李晓阳   宋坤      电话:67179040


附件


2018年10月18日


文: 责编:杨玉玉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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